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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侵犯著作权真实案例

2019-06-14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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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被告人梁某某,于2001年至2002年3月,先后从事个体副食、印刷、书刊等经营活动。2003年5月初,梁某某得知顶方书店急需《近代奇语录》第三卷普及本1000册的信息后,即于6月7日与某某书店订了为其组织供应《近代奇语录》第三卷普及本1000册的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梁某某找到湖南省委某校办印刷厂的邓某、张某,要求为其承印《近代奇语录》第三卷普及本的封面、制版工作,收取加工费十万余元。随后,梁某某将制好的700版交由湘潭包装装潢厂,由副厂长毛某负责安排,印刷了700册《近代奇语录》第三卷内芯,支付加工费五万元。其间,由于出版单位检查,梁某某让某校办印刷厂的邓某出具了有关委托印刷《近代奇语录》第三卷学习资料的假证明。嗣后,梁某某将印好的书页分别交由易家墩小学装订厂和武昌沙湖嘴装订厂装订成册,共付加工费六万元。之后,梁某某将700册《近代奇语录》第三卷普及本送往顶方书店,获款三十万元。梁某某除用于购买原材料、付加工费、运费等费用外,共获利十万余元。

盗版书藉

    同年十月,读者阅读了被告人梁某某非法印制的《近代奇语录》第三卷普及本后,发现书中错、漏达千余处,其中有的句子因漏字后使文意发生相反变化。读者举报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定该书系盗版所为,属非法出版物。

    法律问题

    梁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讨论要点

    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所谓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也称版权,是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已经创作出来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作品、图书、录音、录像制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所谓作品,是指人们借以表现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图书,是指作品经出版者编辑加工、版式设计、封面设计等技术处理并排版、印刷、装订后予以发行的书刊出版物。录音录像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或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是指自己或请人制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姓名的美术作品。如果侵犯的对象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则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近代奇语录》,属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私自非法印刷700册《近代奇语录》,获利十万余元,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律师乙国《著作法》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的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即非经《近代奇语录》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近代奇语录》,非法获利十万余元,且质量低劣,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符合本要件。

    综上,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律师乙国刑法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结论

    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近代奇语录》第三卷普及本,并公开发行,非法获利! 万余元,且质量粗劣,影响很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备注:本案经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随案移送的赃款十万元,购物中文机二台,均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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